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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建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9-01    作者:     来源:     点击:

校政研〔2025〕1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规范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保障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二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三条 各学位授予点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位点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培养单位行政管理人员、辅导员、导师代表,硕士研究生代表列席。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位点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与初步评审工作。

第四条 评审领导小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成员如与参评研究生存在直系亲属关系、导师学生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章 奖助体系设置

第五条 由国家及河南省设立的研究生综合及单项奖助项目包括: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三)河南省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奖励;

(四)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五)助学贷款;

(六)国家及河南省设立的其他奖助形式。

第六条 由学校设立的研究生综合及单项奖助包括:

(一)河南城建学院研究生助学金;

(二)单项奖学金;

(三)研究生“三助一辅”(助教、助研、助管、兼职辅导员)岗位津贴;

(四)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

(五)学校设立的其他研究生个人或集体奖助项目。

第七条 学校对获得奖助的个人和集体采取以下方式予以表彰(助学贷款除外):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证书、奖金或物质奖励。

第四章 奖助标准

第八条 国家及河南省综合奖助和单项奖助的标准、名额与比例如下: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国家政策执行,每学年评审一次,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为100%,一等奖占40%,每生每年10000元;二等奖占60%,每生每年8000元;

(三)河南省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按河南省当年规定执行;

(四)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覆盖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全日制研究生(定向生除外),每生每年6000元,分10个月发放;

(五)研究生助学贷款:按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执行,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可申请;

(六)其他奖助形式按相关办法执行。

第九条 学校设立的奖助项目标准如下,并根据国家、省政策动态调整。

(一)研究生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用于资助基本修业年限内全日制研究生;

(二)研究生单项奖学金:奖励在创新实践、学科竞赛等方面表现优异者;

(三)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津贴:助研每月300-500元,助管每月不低于300元(每年10个月),兼职辅导员每月不低于1000元;具体参照《河南城建学院硕士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兼职辅导员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四)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研究生个人发生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情况,视情况经评审后每生每年500-3000元;

(五)其他奖助按具体文件执行。

第十条 研究生奖助资金来源于中央和省级财政拨款、研究生导师及培养单位经费、社会捐赠和学校自筹资金。

第五章 基本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各类奖助的研究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公益服务。

第十二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奖助参评或发放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经查证属实的学术不端行为者;

(三)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者;

(四)超过学制规定学习期限者;

(五)违反学校其他有关奖助评审规定者。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已发放奖励的,取消荣誉称号并追回奖金及证书;退学者须退回已获奖助。

第六章 评审要素

第十四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省级学业奖学金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异,国家奖学金申请者所修课程平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无不合格或重修;申请省级学业奖学金所修课程学位课成绩达到70分以上,非学位课成绩达到60分以上;

(二)科研能力突出,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河南城建学院;

(三)在创新创业竞赛、学科竞赛、学术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

(四)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按照学业奖学金比例,根据学位授予点录取的研究生数确定各学业奖学金等级人数。第一志愿录取的研究生按照初试成绩总分(含加分项)排序优先享受一等奖学金,其余研究生在此基础上按照初试成绩总分排序确定学业奖学金等次。

(五)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按照当年在校生人数,核算等次和人数后划拨至学位点,各学位点按照《河南城建学院硕士研究生综合评定办法》计算学生上一学年综合积分,按照综合积分排序确定奖学金等次。

第十五条 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评审要素包括:

(一)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行为;

(二)家庭突发重大事故、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经济困难;

(三)孤儿、残疾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建档立卡户、单亲家庭子女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研究生在学制内可多次获得奖助,但同一成果仅限使用一次。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国家及河南省综合及单项奖助评审时间依据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当年上级政策相关要求,在研究生规模和上一学年名额分配情况的基础上,分配学位点奖助名额,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培养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须学科予以适当倾斜。特殊情况下,由评审领导小组分配竞争名额,并根据学位点申报情况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按规定向所在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全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申诉,必要时可提请评审领导小组裁决。

第八章 评审工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者,追回奖学金并取消评奖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对弄虚作假的培养单位,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奖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学位点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